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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Pdogson committed Apr 27, 20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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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申请人做出答辩;举证(包含证人出庭作证)、质证、辩论;陈述最后意见。
## (三)诉讼程序
## 案例
[周先生自述自己的仲裁经历](/Case/Mr.zhou/Self-report.md) 感谢周先生的自述,同时也希望在北京的朋友可以给周先生介绍一份测试的工作。周先生:[email protected]

2008年5月1日,程序员李某入职某网络公司,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,约定月工资6000元+奖金。在李某工作期间,公司经常安排李某在工作日的晚上加班,有时还在休息日、法定节假日加班,但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。李某多次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未果,无奈之下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。公司主张对于加班已给予调休,不存在加班工资。李某提交了电子考勤的照片以及和人事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,但公司未提交李某的电子考勤记录和调休的证据。仲裁院经过审理查明后,支持了李某要求支付公司加班工资的请求。

赵某为某机械厂员工,机械厂安排赵某每周工作六天,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七小时,周六工作五小时。赵某认为机械厂没有支付足额的加班费,因此向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仲裁,要求机械厂补足加班工资。机械厂认为赵某的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每周四十个小时,不存在加班费。仲裁院经审理查明,机械厂并未向劳动部门申请特殊工时制,不符合法律规定;对于机械厂认为周一至周五每天不足八小时工作,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安排,并不能因为减少平日工作时间就侵犯员工的休息日权利。因此仲裁院支持了赵某要求支付休息日加班费的请求。

张某是某超市销售人员,与超市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约定工资每月5000元+提成,但合同上未约定具体的工作时间,实际工作时间为做一休一,每天工作将近十二个小时。张某认为自己存在严重超时的加班,且超市没有给予加班工资,因此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,要求超市支付加班工资。张某提交了超市换班交接清单的证据并申请同事王某出庭作证,以此证明每天的工作时长。超市主张张某虽为做一休一,但实际工作时间仅为每天十小时,且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,而王某与超市也有过劳动争议纠纷,与超市具有利害关系,其证言没有证明力。仲裁院经审理查明,超市并未向劳动部门申请特殊工时制,不符合法律规定;王某虽与超市具有一定利害关系,但结合张某提交的其他工作时长证据,其证言仍具有证明力;而超市仅提供了没有张某签字的工作时间和工资记录,未提供加班工资计算依据,因此对于超市的主张不予认可,故支持了张某要求超市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。

## Q&A 问题与答疑
- 我是劳务派遣怎么办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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